检察机关对朱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仅代表朱某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并不代表其可以不用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遂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朱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意见,对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2023年,在最高检部署下,检察机关对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检察部门牵头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即“行刑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制度既保障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织密轻罪治理责任网,又完善了“两法衔接”配套措施,与行刑正向衔接共同形成打击违法行为的藩篱,让违法者受到相应处罚,是检察机关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实现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的有力举措和生动实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