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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全国消防宣传月防患于未“燃”,检察官为你划重点!

时间:2024-12-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1月是全国消防宣传月,活动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消防安全不仅仅是消防员的职责,更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及时排查消防安全隐患是杜绝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也能更好的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学原文提认知让我们一起来学习这些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是全社会在消防安全方面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该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安全通道不占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出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通道在各种险情中都起着不可低估作用,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生命通道、必经路。

电车电瓶“不上楼”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等地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对拒不改正的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10000万罚款,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最高可处 1000 元罚款。“电动车“上楼”充电,在公共走道、楼梯口、安全出口处等公共领域停放电动车等情况,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危险场所不可“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风险的场所,严禁人员违反规定吸烟,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由此可见,维护消防安全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消防安全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危学一点消防知识添一份平安幸福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消防常识吧!《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 119 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 96119 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消防安全无小事,时时刻刻重安全;安全隐患要整改,疏忽大意不可取;警钟长鸣心中存,做好消防利大家。119消防宣传日,积极做好消防安全,才会防患于未“燃”。